零陵:审结一起重大贪污贿赂案

31.12.2015  15:35
   湖南法院网讯   (李茜)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行贿罪,分别被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三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0年至2014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利用其担任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水利水电局局长的职务之便,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小型病险水库原除险加固项目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 ,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何某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2万元,与被告人刘某共同收受贿赂8.2万元;共同受贿中,被告人何某分得4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2.4万元。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被告人何某行贿32.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刘某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及各自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某采用虚假工程量套取资金,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共财物15万元,其中何某分得7万元,刘某分得5万元,王某分得3万元。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在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到永州市纪委专案组投案,并先后退缴赃款52.5万元。被告人刘某先后退缴赃款12.5万元。同年11月6日,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涉案款及非法所得共计5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息,其受贿罪罪名成立,其中,何某系主犯,刘某系从犯;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何某、刘某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及各自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王某采用虚假工程量套取资金,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共财物,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何某系主犯,刘某、王某系从犯。同时考虑到另三被告人虽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在2010年至2014年6月,但截至本案宣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获实施,鉴于刑法的溯及力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三被告人适用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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