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首试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调解结案

23.03.2015  18:00
  湖南法院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施行,其不仅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司法公信环境的创建提供了新的契机。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当事人据实陈述并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该案原告谭某、陈某系夫妻,分别为被告谭某某的女儿、女婿。自2013年12月起,被告谭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谭某、陈某借款1293960元,因被告谭某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大部分余款到期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调解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目前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日益增多的现实环境,承办人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借款协议、转帐凭证等证据,在仔细核对转账次数与金额、时间跨度、借款用途、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又向原告告知了虚假陈述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了保证书以确保据实陈述,保障了该案债权存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司法诚信既要求外信于人,体现为我们所要求的司法公信,亦要求内诚于心,即我们所推崇的公民守信。当事人守法守信的行为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亦涵射着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程度。《解释》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制度的设立,细化了标准,强化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本,助推着司法诚信环境的建设,是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具体表现与生动诠释。 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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