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法院审理一起“碰瓷”乌龙案

20.07.2015  19:2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误认“碰瓷”的乌龙案件,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2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全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湘潭市雨湖区钢材市场东门附近的面包车被刮擦,认为是被告人刘某某的小轿车碰撞所致。刘某某认为自己的汽车没有在全某某的面包车旁边经过,全某某是在“碰瓷”,于是对全某某的头部、胸部等进行拳打脚踢,和刘某某同行的郭姓男子也动手殴打了全某某(公安机关已做行政处罚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某某经济损失82000元,全某某对刘某某给予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案件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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