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审结一起重大涉征土地合同无效纠纷案

27.11.2015  17:37
   湖南法院网讯   (李茜)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涉众土地违法征收案件,对零陵区某村委会违法征用某村村民土地的征收合同确认无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服判,并愿妥善处理土地附着物搬迁等相关事宜。

  经查明,为招商引资需要,被告零陵区某村委会于2003年7月22日,以“某村工业园”为(甲方)与某村民小组(乙方)签订《征用土地合同》,并合同最后的甲方代表处加盖了村委会自身的公章。该合同以某村委会名义约定征用某村组土地179.8亩,每亩补偿单价2800元,在实际征用过程中,该村委会征用了该村组126.81亩土地,并付了35万土地征收款。2009年村委会与村组又达成补充协议,由村委会再次补偿村组10.5万元并在之前征用的126.81亩土地内退还了该村组3.98亩土地。村委会所征用的土地均用于开展工业园的工作,工业园上开设五家冶炼厂,且为工业园的三通一平工作累计投入了20万余元的费用。现五家冶炼厂均已停业。另查明,村委会在签署《征用土地合同》时,未获得区政府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或出具征地文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土地系某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土地行使征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且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被告某村委会在签署《征用土地合同》时,未获得区政府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的授权或出具征地文件,不具备县级政府委托其代办征地的资格或征地实施单位的资格,故村委会不具有征用土地的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故《征用土地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合同。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征用村民的土地,用以冶炼厂的开办,无法真正体现征用系出于公共利益的衡量,且未办理农用地转作建设用地的专用手续,该征用合同违法了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的规定和土地征用、政府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遂判决原告某村组与被告某村委会于2003年7月22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无效。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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