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台意见规范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18.06.2015  16:46
  湖南法院网讯 为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湖南高院日前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意见》,对此类案件进一步进行规范。

    该意见共五个条文,分别从受理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主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权利救济等做了明确界定。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主体为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记录在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该意见将湖南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调整为14000元以下。该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适用调整以前的标准。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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