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杀人 一审获刑五年

03.03.2015  18:29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周某某为患有癫痫症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4年7月4日13时许,中方县龙场乡龙场村二组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奶奶米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将米某某打伤,周某某的姑姑周某甲、姑父张某某、表弟张某等人闻讯赶来,周某甲、张某某等人与周某某发生争执打斗,周某某用石头将张某某打伤后并报警称自己被家人打伤。接着周某某对生活感到失望,认为自己家的亲属都看不起自己并还会来打自己,遂回家拿了一把杀猪刀抓住张某朝张某的颈部割了数刀,周某甲见状上前推拉,周某某又将周某甲按到在地上持刀朝周某甲的颈部、胸部等处割了数刀,同村村民李某某上前将周某某踢倒在地,周某某看到其伯父周某乙也已赶来就跑开,后跑到村里的小路上企图割颈自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但受人格改变的影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如上判决。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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