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汉的讨“薪”路

22.02.2016  12:28
   湖南法院网讯   (李艳) 接近年关,街上是一如既往的热闹,法院是一如既往的繁,官司多了,讨薪的也就多了。

  家住常德市鼎城区的陈老汉常年向汉寿县某开发小区的建筑工地(系四川省A 建筑公司)供应模板,一应事务均是与四川省A 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交接。通过与其对账,亿鑫公司尚欠其货款2万元,经过近一年的追讨,往返四川数趟,均未获得清偿。眼看已接近年关,一家老小都等着这笔钱置办年货,陈老汉急了,索讨无门,只好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A建筑公司取得联系,起初,A建筑公司态度强硬,拒收法律文书,并辩称李某只是其公司的一个包头,其所欠货款均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承办法官只好按法律规定给了双方举证期,择期开庭。第二天一大早,陈老汉就来到法院,称其年近80岁的老母亲突然病倒,急需这笔钱支付医药费,承办法官只好又拿起电话与A建筑公司取得联系,在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一番劝说后,A建筑公司态度逐渐缓和下来。双方遂放弃举证期,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就地开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当即作出A公司向陈老汉支付2万元货款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A建筑公司心服口服,当即从财务室拿出2万元现金支付给陈老汉。

  该案自立案受理至执行完毕共耗时2日,案件审理、执行“一体化”,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可是我的救命钱啊!”陈老汉拿到货款后激动的说。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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