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食药局违法行政 一事数次处罚当场收款

19.05.2015  12:40
在执法过程中不穿制服执法、当场收缴罚款、一事多次处罚、普通程序使用当场处罚收据等,这是近一段时间来数十名群众多次向记者投诉榆林市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容,投诉者称该局诸多执法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严重损害地方政府形象。
  进来不穿制服,胡乱翻弄,当场开具处罚票据 日前,记者前往榆林市榆阳区,见到了反映问题的王伟(化名)。王伟给记者展示了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共计4份由榆阳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处罚理由为他经营的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未凭处方销售、驻店药剂师不在岗等原因,每次处罚金额为800至2000元不等。这四份《处罚决定书》对应的罚款票据均为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备注一栏为申请代缴。 记者随后走访了榆阳区多家药店和诊所。令记者吃惊的是,在走访的几家药店和诊所里,基本每家都有处罚金额为800至2000不等的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一位李姓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基本每次来检查都不穿制服,并且执法行为粗暴,直接进入柜台乱翻一通。每次来不管多少最后都要罚款,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银行缴纳罚款,每次都是当场缴纳罚款,并且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工作人员还给记者提供了该店监控拍摄的执法人员执法情景视频。这位工作人员有点愤怒:“他们怎么跟黑社会流氓一样!进来不穿制服,胡乱翻弄,当场开具处罚票据,不容争辩。我们到现在都怀疑这些票据会不会是食药局或它的工作人员私自印制的。” 在走访中,记者获得数份由榆阳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开具的《处罚决定书》,这数份《处罚决定书》中数起处罚均为同一事项,出现了重复多次处罚。一位药店经营者问记者:“你说我们在他们眼中是不是成了唐僧肉?想吃几次就吃几次?这还有没有法律了?都说依法治国,那他们怎么就执法不依法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47、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处罚执行的原则是罚缴分离,对于2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自己提出向执法人员缴纳;这些是罚缴分离的例外。《行政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46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那么,榆林市榆阳区食药局作为一行政机关,每年一百多万元的罚款到底有多少是行政违法而得来的? “因为财政部门只有这种当场处罚票据。有时候新进人员没有制服可穿” 那么作为执法人员长期违反法律来处罚当事人的问题,作为食药局的领导是怎么解释的呢? 5月14日,记者来到了位于榆林大道的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张局长表明采访来意后,张局长让分管此项业务的高副局长给记者一一作了解答。 对于违反“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当场收缴罚款、不穿制服等问题,高局长告诉记者:“因为财政部门只有这种当场处罚票据,我们只能用简易程序这种票据代替一般程序罚款票据问题。我们可以替当事人代缴罚款。按照严格规定,我们是不允许当场收缴罚款的。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我们执法人员在不断地调换,以及执法队伍的不稳定性,可能有后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当事人前期处罚情况,当事人应该主动提供上次处罚依据。因为当事人没有主动提供处罚依据,所以我们执法人员再次开具和上次处罚依据一样的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的制服要经过政府采购才能配备上,从采购到制作需要一个过程,所以有时候新进人员没有制服可穿,难免出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队伍庞大,有制服的执法人员有时也不能自律着装制服来执法。” 一位内部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里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有限,许多次执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执法人员根本不具备执法资格。”面对这个问题,记者向张局长要求查看执法人员名单,张局长要求记者通过宣传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才能给记者提供。   作为一名科级干部,其办公室严重超标 记者在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局长办公室观察到,作为一名科级干部,其办公室严重超标。中央的八项规定实施已久,为什么贯彻落实不到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真的像张局长说的那样是一会是我的司机、一会是办公室其他人员和他一起办公吗?对于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系列的违法行政问题,本社记者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