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恶作剧 横祸飞来酿苦果

28.10.2014  18:2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害人恶作剧引发的重大恶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余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与同学向某、曾某某、刘某某从洪江区福街闲逛至大湾塘大桥上,看见桥头停放着一辆小型货车。为了满足恶作剧的心理,汤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不仅对着小货车驾驶室的车门吐口水、撒尿,还用石块将小货车左前灯砸坏。被告人余某某听到动静后查看发现自己货车被砸,并发现对面桥头还有几个人影在跑,便开车追赶至洪江区中山路小学门口,发现汤某某等六人,余某某尾随至洪江区第一中学大门旁,拿着随身携带的柴刀下车走进巷子,拿起柴刀朝离其最近的汤某某砍了一刀,汤某某用右手挡了一下便向前逃走,接着,余某某又拿着柴刀朝陈某某、张某某乱砍。之后,余某某离开现场开车回到家中。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的伤情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被害人张某某伤情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余某某手持柴刀直接见人就砍,一刀就致被害人汤某某重伤,最后还致被害人陈某某重伤、被害人张某某轻伤,其中被害人陈某某构成五级伤残,且被害人伤口部位大部分在头部,而手、肩上的伤一般是由于抵挡柴刀所造成,对于该案三名未成年的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的行凶手段足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且其持械在学校附近伤人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创伤,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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