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过路要收费 三被告敲诈勒索获刑

10.11.2015  12:2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拦路收钱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涂某某、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人均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三被告人在永顺县灵溪镇某处向当地村民购买荒地建房。2010年,代某某在该地开发房产,另有王某某、肖某等9户也都在此地买地建房。因代某某及9户需经过三被告人家门口的路,路很狭窄,便与三被告人协商一致后,将路扩宽至4.5米,作为进出公用之路。路修好后,三被告人以修路占了各自土地为由,提出向戴某某、肖某等收取通行费,并宣称,如果不付钱,就要拦车不让通行。2014年6月13日因未收到“通行费”,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便拦车阻工。为此,肖某、戴某某给了4万元“通行费”。同年7月27日,三被告人又从另一施工人索得2万元“通行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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