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破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3.2015  11:44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部督“5.2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张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黄峰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国文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饶明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谭潘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3年5月,长沙市国税稽查局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长沙某公司向山东鑫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接线索后,经侦支队立即联合长沙市国税稽查局成立“5.27”专案组,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此案。办案民警及时采取侦查措施,经仔细审查长沙某公司的财务资料,迅速发现了长沙某公司向浙江杭州、广东等8个省份分布的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民警以此为切入点,循线深挖,抽丝剥茧,历时三个月全力奋战,最终冰山一角露出全貌,查出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浮出水面,抓捕涉案人员迫在眉睫,专案组民警不辞辛苦,迅速辗转广东、杭州、武汉、襄阳、枣阳等十余个省市开展抓捕行动,20余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该案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明伙同黄峰平、张爱军、吴国文等10余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从湖南泉源公司、长沙某公司等十八家长沙钢贸企业,向杭州中启公司、山东鑫鹏公司等九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为掩盖犯罪事实,骗取税务机关信任,被告人张明等安排受票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对开票单位“支付货款”,但实际上,此部分“货款”又由吴国文、饶明华、王彪、杨宏等人扣除3%左右的开票费后,再通过吴国文、饶明华、王彪、杨宏等人的个人账户转帐到张明、黄峰平、张爱军等人的个人账户,然后再重新回流到受票单位,制造资金流假象,蒙蔽税务机关检查。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决心坚定,同税务等行政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积极作为,加大打击力度,快速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为国家税收挽回了巨额损失,有效震慑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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