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卫工状告环卫局二审 因超过时效败诉

07.02.2015  11:48

  56岁的黄某曾是长沙的一名环卫工,因认为芙蓉区环卫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卫局支付赔偿金7万元。但仲裁机构认为其申请已超出时效,不予受理。之后黄某将芙蓉区环卫局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月6日,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中院获悉,此案二审维持原判。

  1995年1月,黄某被芙蓉区环卫局聘用,但双方一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环卫局以黄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某当时未提异议,并向环卫局返还了工作服,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

  2013年6月5日,黄某向芙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卫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劳动仲裁委对黄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黄某对此决定不服,诉至芙蓉区法院。芙蓉区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某与芙蓉区环卫局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被解除。直到2013年6月5日,黄某才申请劳动仲裁,此时距其离职之日已超过一年。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长沙2月6日讯 记者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