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率先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31.07.2018  09:51
  7月30日,长沙市“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合同正式签约,标志着长沙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启动补充工伤保险项目。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工伤保险服务,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这是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模式的又一次有益探索,也是长沙市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健康中国”战略的又一项重要民生举措。

  补充工伤保险无需额外缴费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可以让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补偿;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可以使工伤保险部门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调查力量,强化工伤调查,有效防范虚假工伤、过度医疗等行为,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可以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力度,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将惠及全市3.3万家用人单位及150万名参保职工,试点阶段补充工伤保险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全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无需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符合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范围及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首席承保人将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将相应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拨付至受益人的银行账户。

  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工伤(亡)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间来认定。保险受益人应符合依法参加了市本级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建筑工程项目)和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亡),伤残职工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具有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等条件。

  按伤残级别支付生活护理补偿金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包括对职工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待遇的适当补偿,以及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

  具体包括: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生活护理补偿金。

  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本项目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组成的联合共保体。其中,首席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