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广场舞首案:接警不处理 受扰业主告赢警方

16.10.2014  11:04

  新闻进行时

  报警

  2013年5月,楼下大妈广场舞扰民,黄芸多次协商未果后,愤而报警,警方要其找环保部门鉴定。

  起诉

  2013年10月31日,半年内多次投诉,打报告,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黄芸向法院起诉警方。

  胜诉

  2014年4月,法院认定长沙岳麓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对报案作出处理。

  在长沙市岳麓区广厦新苑小区,楼下广场舞扰民,业主黄芸(化名)直接拨打了110报警。由于迟迟未得到处理结果,她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未依法履行职责”。近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责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黄芸的报案作出处理。

  广场舞受扰,她拨110报警

  黄芸家紧邻广厦路,一入夜,广场舞队就在其南面的窗下“套马杆”、“走天涯”。2013年初,她找到舞蹈队商谈,恳请大妈换个地儿跳。然而,大妈们都不想挪地儿。

  不久,她再次找到舞蹈队协商,依旧无果。

  2013年5月2日晚8时许,伴着楼下的“咚锵咚咚锵”,黄芸拿起了电话,拨打了110报警。

  当晚9点,望城坡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当时,广场舞已接近尾声。

  次日,黄芸亲自前往派出所。民警递来一张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上面写着“建议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

  对于这一建议,在报警前就查看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黄芸表示不服,“噪音扰民就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

  打报告找社区,申请行政复议

  报警以后,黄芸又多次找到派出所、街道、社区,希望总有个部门能管管这事儿。可大妈们舞蹈依旧,无日安宁。

  2013年6月18日,黄芸向望城坡派出所提交了一份报告——《对生活噪声污染报警受理后处置问题的异议,请求书面回复的报告》。

  报告打过去后,大妈仍在,黄芸又写了一封公开信——《因报警2月无果,拟于7月2日采取以“污”治污特别行动》,“民警给我发口头警告,如实施将按治安管理法处理。”

  8月5日,她投诉至长沙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岳麓区望城坡派出所公安民警接出警历时3月无果,行政执法不作为。”

  8月15日,黄芸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望城坡派出所系岳麓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故以岳麓公安分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然而,让黄芸没想到的是,行政复议的申请被驳回。10月31日,她接到长沙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状告警方不作为

  2013年11月20日,黄芸正式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3年12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辩称,由于没有法律禁止或者法律授权,该局不能对大妈们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授权和支持,该局没有关于噪声的鉴定资质,无法对跳舞音乐是否超过法定标准作出认定。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宣布择日宣判。

   业主胜诉,法院责令警方处理

  2014 年4月18日,黄芸拿到了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广场舞噪声扰民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对该类行为的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在受理黄芸的报警后至黄芸提起诉讼的半年时间里,虽做了调查走访、劝说协调工作,但对于噪声扰民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事项,是否需要处罚等实质问题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认定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责令岳麓公安分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报案作出处理。然而,对于黄芸要求确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又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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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王为薇 潘显璇 实习生 张冠璨 吴文卉 龙艳芸)
(编辑: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