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通报3起案例 原湘雅三医院副院长受贿获刑

24.06.2015  13:45

长沙晚报讯( 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田泽红 葛磊)23日,长沙检察机关开展了第17个“举报宣传周”活动,长沙市和下辖区、县(市)两级检察机关干警走上街头宣传预防职务犯罪,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受理举报线索。同时,市检察院对外通报了原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副院长郑治受贿案;原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暮云中队中队长吴晓玩忽职守、受贿案;原宁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监督科科长谢龙飞滥用职权、受贿案。

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群众举报有关线索而依法初查、立案侦查并深挖出来的。”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纯介绍。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有关线索220件,根据有关线索共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04件250人。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114件1357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43件985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71件372人,法院已审结、作出有罪判决998人,其中114人被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突出查办了一批涉嫌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办大案1022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00人;突出查办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245人。

【典型案例】

1.郑治受贿案

郑治,男,1968年8月出生,原系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副院长。

2013年5月14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郑治立案侦查。2013年12月23日,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郑治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3年3月至案发,郑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承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建设工程及工程签证、验收、付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接受他人所送现金及奥迪A6小轿车折价款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港币5万元。

2014年5月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治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吴晓玩忽职守、受贿案

吴晓,男,1981年7月出生,案发前任长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暮云中队中队长。

吴晓玩忽职守、受贿一案,2014年5月12日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由该院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吴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渣土运输审批存在失职,对渣土运输监管不力,导致大量非法卸土区形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4年12月26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后吴晓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谢龙飞滥用职权、受贿案

谢龙飞,男,1957年12月出生,案发前任宁乡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管理监督科科长。

谢龙飞滥用职权一案,2011年9月3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5月30日由该院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谢龙飞在担任宁乡县农机局管理监督科科长期间,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300余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共计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2013年11月13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龙飞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谢龙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7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