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非饮用水水源同样予以保护

29.04.2016  10:31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二十九次会议专门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这也标志着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长沙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环境安全得到巩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然而,由于城乡涉水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库区水环境安全隐患较大以及部分支流水质改善压力较大等因素,加上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工程的蓄水运行,湘江长沙段由河流变为库区,水位抬升,流速减缓,自净能力减弱,对长沙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从流域到重点区域库区、从干流到主要支流、从陆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盖长沙湘江流域各环节的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长沙市湘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