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有创新、举措实
长沙市现有人口730余万人,残疾人约31万人;持有残疾人证的11.5万余人,重度残疾人约4.2万,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数超过了1.3万人。这些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面临日常康复、医疗和辅具费用支出多,生存和生活压力大等特殊困难,亟需政府和社会的特别帮助。今年4月,长沙市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6〕35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工作会议,标志着长沙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正式启动实行。目前,各区县均已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宣传、动员、文件出台工作;完成申报、审核、公示、审批;两项补贴资金已经发放了第一第二两个季度,第三季度已有6个区县(市)已完成发放名单统计与发放工作。前两个季度共发放残疾人一、二级重残补护理补贴43255人,2076.24万元;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55469人,3993.77万元。长沙市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放宽准入,提高金额。根据长沙市“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一类是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残疾人。第一类补贴对象中没有《意见》关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的设置条件,实施普惠政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残疾人。突破了《意见》规定的“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的限定。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定为每人每月80元。补贴标准远远高于省定的均为每人每月50元,在全省最高,在全国处于较靠前水平。
二是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国务院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而长沙市早在2011年1月,就率先全省实施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政策;2013年起在全市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纳入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截止2015年底,全市有35537名重度残疾人申请获得特殊生活补助,41588名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了护理补贴。长沙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已基本形成制度全、责任明、举措实、成效显的工作格局。
三是紧跟趋势,动态提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长沙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2011年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农业人口40元/月、非农人口60元/月;2013年调整为农业人口60元/月、非农人口80元/月;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按照2016新政要求,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
四是政策衔接,部门联动。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规定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的衔接要求。一是叠加享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同时配合精准扶贫实施,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为使更多困难残疾人脱贫,根据国务院要求,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最大程度维护困难残疾人利益。二是择高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津补贴、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三是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明确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托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