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的通知

09.12.2014  18:01

长教通〔2014〕125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有效做好普惠性民办园的评定工作,如期完成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目标,我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长沙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标准》分为两项,即《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一)》(简称《标准(一)》)与《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二)》(简称《标准(二)》)。

二、《标准一》参照《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和《长沙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制定,适用于申报一、二级普惠性民办园,90分以上为一级园,80分以上为二级园;《标准二》参照《区(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和《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制定,适用于申报三、四级普惠性民办园,90分以上为三级园,80分以上为四级园。

三、根据申报园所的实际情况,按照“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总原则进行认定。一、二级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四级园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一)

2、《长沙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二)

 

 

 

长沙市教育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