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8月起施行

26.07.2017  11:22

  7月2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了全市户外招牌设置有关规定和十种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导则》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另据了解,下一步市城管执法局将完善配套指导文件,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全市各单位、商家提供一目了然的招牌设置规范要求。

  同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应协调

  《导则》明确,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适合位置设置风格、大小一致的招牌。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同时,一楼门面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有裙楼的商住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裙楼外墙面上,无裙楼的原则上只能设置在一楼。

  同时,《导则》也对建筑物户外招牌、落地式招牌、建筑物名称标识招牌、商业裙楼户外招牌、历史文化商业街区以及部分特殊商业体户外招牌的设置标准和相关安全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

  《导则》要求招牌设置人作为户外招牌安全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检查。户外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及时清洗、维修。

  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招牌

  “本次出台的《导则》明确了楼顶上不得设置招牌等规定。”据市城管执法局户外广告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全市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包括: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建筑物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建筑物楼顶。

  同时,还有几种情形不得设置招牌: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利用树木植物或破坏绿地设置;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等专用设施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据了解,2014年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曾联合下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对户外招牌设置范围、大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在前阶段户外招牌管理过程中,发现长沙存在破坏城市天际线的楼顶招牌、建筑物名称招牌设置不规范、建筑物玻璃内设置发光字、‘一店多牌’等问题。”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长沙品质城市建设和“最严城市管理”的要求,原有的规范文件亟需修改完善,新《导则》的出台有利于加强监管。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

  1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  

  2建筑物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  

  3建筑物楼顶。  

  4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  

  5利用树木植物或破坏绿地设置。  

  6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等专用设施设置。  

  7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  

  8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  

  9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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