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10月开始实施

28.10.2014  11:37
  经批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有偿的办法,在一定年限内获得某一地名的冠名权。10月27日从长沙市民政局获悉,该局率先全省制定的《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开始实施。 
  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 
  该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道路和其他构筑物的有偿命名、更名。 
  办法明确,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某一地名的冠名权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称、商标名称对该建筑物合法冠名的权利。享有冠名权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称为冠名人。 
  其中,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冠名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其他有偿冠名年限不少于10年;有偿冠名的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同时,道路有偿冠名仅限于无历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干道。
  冠名权出让采取拍卖或协议方式
  只要出钱就谁都能冠名么?错!据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介绍,冠名人应当是诚信守法、国内外知名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如冠名主体为道路,则冠名人必须有重要不动产与该道路直接相连。 
  具体怎么冠名呢?办法规定,冠名权的出让可采取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采取协议方式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优先冠名权,冠名价款不得低于市、县(市) 地名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价款。采取拍卖方式的,由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参加有偿冠名的单位要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供有偿冠名地名分析报告;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审查,符合冠名的有关条件后,依据有关规定对拟冠名地名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冠名人破产将收回冠名权 
  “地名有偿冠名并不是新生事物,如波隆立交桥、丽臣路等,但从2007年以来,长沙已经8年没有进行过地名有偿冠名。在去年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就引起了激烈争论。”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王梦波介绍,此实施办法是对2013年5月实施的《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的一个补充。 
  《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关于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地名标识维护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 
  “在合同期限内,冠名人有重大违法事件;或者破产、被注销、吊销;或者私自转让冠名权的,可收回冠名权,并不得再向该冠名人出让任何地名冠名权。”据悉,此条规定也是为了避免曾经出现过的已冠名道路出现的尴尬局面,对地名冠名进行了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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