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出台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

31.10.2014  17:53

  近日,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有关地名有偿冠名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市民的意愿和地方的需求,该《办法》确定了“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的基调,对有偿冠名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有偿冠名要 “严格控制,依法申报,有序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定有偿冠名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法》对有偿冠名的标的和要求也进行了规范。规定有偿冠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道路和其他构筑物。”为尊重市民的生活习惯和意愿,要求做到名实相符。《办法》规定“道路有偿冠名仅限于无历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干道”, “如冠名主体为道路,则冠名人必须有重要不动产与该道路直接相连。”为保证地名的稳定性,《办法》对冠名时间和冠名权的收回也做了相应规定:“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其他有偿冠名年限不少于10年。”规定地名冠名到期后,冠名权由市政府处置,冠名主体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出让冠名权行为或主体破产、注销、吊销时,冠名权将被收回。《长沙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严格遵守上位法精神,在范围上、程序上、管理上对地名有偿冠名整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做到既严格规范,又可操作、可监督、可管理,是对我省地名管理法规建设的有益探索,其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