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设“债务预警” 严控政府性债务
政府适当举债是有意义的,但前提是要管理好,风险可控。今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公布《长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表示,政府性债务将实行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本办法自12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借:实行规模控制
《办法》表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政府性债务具体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年度举借规模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内审议确定。
除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通过委托建设逐年回购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债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用:不用于竞争性项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推行政府性债务资金双控制度,实行债务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举债单位共同管理,确保举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举债单位开设政府性债务资金双控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还:谁举借,谁偿还
《办法》表示,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举债单位应承担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偿还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通过增加财政安排、加大财政超收资金提取偿债资金比例、压减一般经费开支等方式,合理安排偿债资金。
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但在150%以内(含)的地区,给予黄色预警;超出150%的地区,给予红色警告。预警指标超出警戒线或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区县(市)、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举借政府性债务额度,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报市财政局。
(稿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作者:记者 曾力力 实习生 胡珈玮)
(编辑:段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