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

28.12.2018  09:11

  “租购并举”制度目前已在长沙正式落地。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长沙将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目标任务

  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根据《意见》,长沙将以“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分类实施,梯度保障;部门联动,阳光操作”为基本原则,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覆盖,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符合条件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补贴,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申请条件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方式

  公租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的本市城区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方式。《意见》对申领者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长沙城区城市户籍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要求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长沙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对象在长沙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在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长沙市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长沙市区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长沙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收入符合本市住房保障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外来务工人员要求持有长沙市居住证,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申请人须携带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城区城市户籍的,为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

  实行梯度补贴,最高每月补25元/平方米

  长沙现行租赁补贴标准为28元/月/平方米,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一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意见》明确,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90%、80%和50%,即: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补足至300元。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家庭补贴标准×(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标准为14元/月/平方米,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补贴。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根据《意见》,申请家庭或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获得租赁补贴保障的,责令其返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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