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大学生佛山溺水致残 法院一审判其自担60%责任

06.09.2015  11:25

  长沙晚报讯(记者 颜开云 通讯员 常礼)去年8月,长沙理工大学一名在读女大学生在广东佛山一小区游泳时,不幸在1米深左右的浅水区溺水昏迷,事发后呈植物人状态。因交涉无果,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190万元。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近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结案,法官认为事发时“女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自身对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判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争议:饭食过饱导致溺水?

  今年20岁的王×晴去年暑假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减轻父母负担,在南海区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给小勇做家教。去年8月7日晚7时多,王×晴和小勇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她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浅水区溺水昏迷。虽经抢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数月后,王×晴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陪护费为102万元。

  被告体育公司认为溺水事件难以理解,因为原告王×晴身高166厘米,而浅水区最深处仅为1.3米,溺水点更是深不足1米,算不上危险区域。其律师称,王×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其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原告方律师则表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此外,被告方“注意事项”等标识在案发时不能确定悬挂在明显位置,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