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地税提醒: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政策不变

21.05.2018  14:04

  ●房屋转让所得存在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个人转让房屋和土地以核实征收为第一原则,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 通讯员 刘育华)针对近日在各税费缴纳窗口和网络热议的“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税率上调”问题,昨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长沙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没有变,请不要信谣、传谣。

  二手房交易是指个人转让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铺、门面、写字楼、车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明确,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存在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同时,政策规定,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至3%的幅度内确定。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在获得省局授权后,出台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中强调,个人转让房屋和土地以核实征收为第一原则,适应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住房:1%;非住房:市区1.88%,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1.50%;土地使用权: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需要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