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出湖南首份家暴告诫书

28.11.2015  07:03

   星辰在线11月28日讯(长沙晚报记者 朱华 邓艳红 通讯员 黄蕴) 11月25日,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出台;两天后,长沙发出湖南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昨日,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就辖区袁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决定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发放。

  民警多次调解无效决定“告诫”

  这份家庭暴力告诫书编号为(雨)公(砂派)诫字(2015)1号,上面注明了加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告诫对方根据《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告诫,要求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暴力行为。

  受害人陈女士50多岁,是长沙某厂退休职工,和丈夫袁某育有一双儿女。十余年前,袁某下岗,之后一直没有上班,社区介绍的再就业岗位也不肯去。就这样,陈女士成了家庭经济支柱。陈女士会念叨袁某要他外出做事,久而久之双方产生隔阂。今年6月,袁某打了陈女士耳光;11月14日,他又用凳子砸伤了陈女士嘴角;11月26日,陈女士再次报警。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他们来派出所也不是第一次了,出具告诫书,这是第一次。”负责该案的社区民警常双庆说。

  11月25日发布的《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全市18个派出所作为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示范派出所。砂子塘派出所被确定为雨花区唯一示范点。

  告诫书可作认定家暴有力证据

  遗憾的是,加害人袁某拒绝签收这份告诫书。不过不签收并不代表告诫书无效,根据《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如果遇到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砂子塘派出所副所长伍春秋表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多时候如果派出所要对加害方作出治安处理时,受害方会考虑到感情因素、共同利益等,反过来帮助加害方,常常陷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困局。同时,家暴案件证据收集也是个难题。告诫书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以上问题。“告诫书的发放,说明公安部门已警告过加害人。若上法庭,告诫书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伍春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