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构建从严治安新常态,铁拳治安重典治乱

07.09.2015  12:26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9月7日讯 2015年是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县“最严安全监管年”,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严管重罚、从严处罚”,各行业部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并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零容忍”,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安委办现已将各镇街各部门依法立案、处罚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切实构建从严治安新常态,彻底扭转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局面,接下来将对各局今年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长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截至8月初,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12 起,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3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 2 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131家,提请关闭企业1家。

  典型案例:黄花镇江稳空心机砖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案

  立案依据:该企业新进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无培训教育、考核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检查过程:3月25日,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月20日立案,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月27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情况:县安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已整改到位,罚款已按要求缴纳。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截至8月初,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52 起,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77.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 5 家,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8家。

  典型案例:湘预家园项目基坑工程违法开工案

  立案依据: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批准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县住建局于4月27日签发《关于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的函》,8月5日立案,8月4日现场调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8月4日作《调查(询问)笔录》,8月7日下发《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12日签发《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情况:经县住建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该单位进行改正,并处以基坑土石方开挖及支护工程合同价款(93.6万元)1.5%,合计人民币1.404万元的罚款,8月12日下发处罚决定书,8月13日罚款已按要求缴纳。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截至8月初,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1274起,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84.56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1家。

  典型案例: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案

  立案依据:当事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七条之规定。

  检查过程:2015年3月16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东七路与望仙路交会处的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湘B07536货车在装载甲醇。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后对该装卸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牌照为冀JQ0923-冀JWL28挂的车将车上货物(甲醇)直接灌入牌照为湘B07536的车上,没有将甲醇灌在罐子里而是直接灌装。并且周围没有设置警戒线、没有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专用车辆标志,现场除了驾驶员外,无押运人员和甲醇装卸人员。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将牌照为湘B307536的车辆暂扣。

  行政处罚情况: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县交通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表明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但因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申请减轻处罚,并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力。县交通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接受处罚,自觉缴纳罚款至指定银行;扣押的财务、保存的证据已退还。

   长沙县公安消防大队

  截至8月初,已立案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58起,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09.8万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24家,行政拘留3人。

  典型案件:星沙锦和交谊舞会所重大火灾隐患案

  检查过程:2015年1月29日,县消防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星沙锦和交谊舞会所(地址:长沙县星沙商业乐园C栋306-308号,经营者:姚建)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的规定;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不正常,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考虑到该单位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检查时经口头报请大队领导同意后,执法队员当即对该场所实施了临时查封紧急措施,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6.1.7.2条,6.1.5条,6.1.7.3条和6.2.3的规定,经县消防大队集体议案和现场复核,综合判定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为重大火灾隐患。

  2015年2月4日,县消防大队已向该会所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将星沙锦和交谊舞会所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令该单位于2015年4月29日前整改完毕,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施了挂牌督办。针对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县消防大队同步对其进行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县消防大队查处后,该会所按照要求投入资金,积极停业整改隐患,于4月初提前整改完毕后申请复查,经县消防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顺利销案摘牌,目前已恢复营业。

[编辑:王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