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债务纠纷引出房屋买卖谜团

05.12.2014  09:45

  本报讯(记者 陈登辉)花8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房屋“卖主”与他人的债务纠纷,“买主”任凯(化名)却得知这套房子要被法院查封,感觉自己被“坑了”,遂将纠纷中的执行申请人杨强(化名)告上法庭。

  昨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由:债务纠纷引发房屋被查封

  2014年5月,杨强就樊志(化名)、赵富(化名)以及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杨强的申请,法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查封樊志所有的房屋一套。该案于2014年7月17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樊志等偿还杨强欠款本息110余万元,其中就包含任凯“购买”的这套80万元的房屋。

  执行中,任凯对法院执行樊志的上述房屋提出异议。该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任凯的执行异议,任凯遂提起本案诉讼,称法院查封的樊志名下房屋,已经被樊志、赵富于2014年3月11日卖给了自己,且双方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

  任凯称其已经支付全部房款80万元,樊志、赵富还将房屋产权证、钥匙交给了他,自己以实际占有该房屋。

  不过,樊志、赵富一直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任凯请求法院停止对签署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房屋查封。

  焦点:房屋是否真的“买卖”

  在昨日的庭审之中,原告任凯与被告杨强均未出庭,由双方代理律师完成了法庭调查。

  其实在这起案件之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任凯是否真的向樊志、赵富“购买”了这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或者说是樊志和赵富是否真的自愿将这套房屋“卖”给了任凯。

  任凯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具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汇款单、房产证、房屋钥匙等关键证据,坚持称双方已经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但樊志和赵富总是以各种理由为推托,不与任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在这起财产纠纷之中,任凯无过错,应作为善意第三人得到保护。

  被告人杨强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所出具的证据不可信。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间,不合常理。

  由于任凯是一家担保公司的法人,且该公司与樊志、赵富有业务往来。因此,他们认为原告所出具的房产证等证据,属于樊志、赵富在从事担保业务时给予该担保公司的抵押物,而任凯作为法人,有条件取得房产证等凭证票据。至于那80万元,则是任凯与樊志、赵富的另一笔业务往来。

  鉴于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且当事双方均为到庭,许多细节无从证实,因此只得暂时休庭。本报也将持续关注。

[编辑:欧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