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出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最高奖两万元

14.12.2016  03:38

  星辰在线12月13日讯 (长沙晚报记者 朱敏) 今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凡在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5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

  选择货币补偿 每户最高奖励两万元

  《办法》明确,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上浮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提前搬迁奖励。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伪造冒领 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分别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区监察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搬迁补助的操作程序按照申请、公示、个案核实、复核、发放等五个程序进行。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