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茶叶 商家被判赔十倍

12.10.2015  17:4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刘先生在安乡县某超市购买了12盒茶叶,回家后发现该批茶叶已过保质期,便将该超市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超市按货款的十倍支付刘先生赔偿金。

  2015年4月26日,刘先生在安乡县某超市茶叶专柜购买了金骏眉礼盒2盒(单价580元)及南洋普洱茶10盒(单价38元),共花费1540元。该批茶叶全部超过了包装盒上注明的保质期,时间长的超过了6个月,短的也超过了10天。2015年4月27日,刘先生以被告销售过期茶叶为由向安乡县工商局举报。同年7月9日,安乡县工商局对被告下达安工商行处字(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被告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茶叶,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刘先生15400元。

  法官提醒:商家作为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所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避免消费者因所售商品不合格而索赔。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检查是否超过保质期,如发现商家故意销售过期商品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在赔偿问题上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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