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橄榄油 超市被诉十倍赔偿

10.04.2015  18:08
  湖南法院网讯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者起诉商家侵权的案件愈发增多。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因在超市购买到过期橄榄油起诉商家“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某品牌进口橄榄油2桶共计596元,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上有两个日期分别为:FZ2013/02/26,BZ2012/10/29。原告通过咨询了解到,FZ是指:商品的分装日期的缩写,BZ是指商品包装日期的缩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国家标准》,橄榄油是“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而该商品的保质期为两年,因此原告在购买时,商品就已经过期了。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被告退货并以商品购买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是明知过期而购买,不同意给予“十倍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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