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款失误 请求返还获支持

06.01.2015  20:4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符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7800元及利息1323元。

  2013年12月23日,原告应客户要求,向被告转款4200元。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实向被告转款42000元,多转款37800元。原告发现后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将多转的款项予以归还,但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378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人对受损人有返还的义务。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误将客户申请转款的4200元汇为42000元,以致多转款37800元,造成原告受损,而被告取得的该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原告多转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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