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请借款人提前还贷获支持
27.02.2015 18:1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5月19 日,原告耒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回购保证责任协议书》,同时被告耒阳市某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约定被告耒阳市某公司为金山现代城的购房户按揭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回购保证责任。2011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龙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龙某从原告的下属机构城关信用社贷款210 000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5.66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自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次月起借款人于每月25日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龙某以其购买的房屋作借款抵押担保,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2011年9月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龙某发放贷款210 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龙某在2013年7月26日前尚能按约还贷,此后,因被告耒阳市某公司未按期为被告龙某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龙某以此为由停止还贷。截止2013年7月26日,被告龙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93 553.8元。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龙某催收,并致函被告耒阳市某公司,要求其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龙某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及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龙某发放贷款210 000元,而被告龙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全部贷款本息。鉴此,原告诉请被告龙某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耒阳市某公司为被告龙某向原告贷款210 000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诉请被告耒阳市某公司对被告龙某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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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201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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