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违诚信 起诉还款获支持

12.11.2015  17:39
   湖南法院网讯   (肖琳) 朋友之间因相互信用而发生借贷关系本应是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而应提倡鼓励的行为,可是一旦一方不守信用,做出“有借不还”的事情来就有损朋友之间的情谊了。

  韶山的毛乐与周武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周武介绍朋友李明与毛认识后不久,李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毛乐借款,由周武作为担保人,后李明向毛乐出具借条。在借条约定的偿还期限到达后,毛乐多次找周武催要,周武和李明两人均没有按期偿还。于是毛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一纸诉状将周武和李明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双方的借款事实,并进一步查实在2015年5月中旬时李明向周武支付5500元,且周武向李明出具收条承诺对该借款承担全部责任。而周武收到款项后,认为自己在被毛乐的催款过程中被其家人和朋友殴打,故拒绝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毛乐与被告李明之间因相互信用而发生借贷关系,这种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李明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周武辩称的原告在催收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殴打等行为致使其损伤,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意见,属另一法律关系,周武可以另行处理,在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作评判。对于毛乐主张由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经审理查实,双方在借款时没有书面证据证实是否约定了利息,当事人之间的陈述亦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周武就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根据庭审中周武的陈述,其愿意承担责任,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李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乐借款;由被告周武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毛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