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致6人死亡 5名企业负责人领刑受罚

04.11.2015  16:5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该县鲁湘钡业有限公司“9.23”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甲、王乙、彭某、张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9月23日2时许,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第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大雷蒙机出现故障,同日3时20分许,6名检修人员开始对大雷蒙机进行检修,在检修过程中,雷蒙机盖上及周围遗留的硝酸钡掉入变速箱机油内导致具有强氧化性的硝酸钡与有机可燃物(机油)混合形成混合型爆炸物,后被检修人员用铁器敲打螺栓产生的火花引爆,造成雷蒙机房及包装车间内的设备及建筑不同程度损坏,同时6名检修人员因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本次爆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90万元,事故性质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检修人员违章作业,间接原因包括该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没有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没有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设立安全生产费用账户;专兼职安全员虚设;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三级教育培训形同虚设;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现场管理混乱,违规动火作业,未执行公司领导带班生产制度。

  案发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甲、王甲、王乙、张乙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此外,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与6名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赔付每位死者家属7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甲、王甲、彭某、王乙、张乙分别担任新晃鲁湘钡业公司的总经理、第三车间主任、综合部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五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监督,造成六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张甲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余四人负次要责任,鉴于五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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