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花炮厂爆炸事故致14死续:老板一审获刑6年

27.04.2015  11:42

  2014年9月22日,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附近居民家门前一片狼藉。《长株潭报》记者刘平摄

  近日,《长株潭报》记者获悉,醴陵市人民法院对醴陵“9·22”爆炸事故作出一审宣判,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下称新南阳厂)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9月22日,新南阳厂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45人受伤。事故发生时,夏某某是新南阳厂法人代表,付某某被任命为该厂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2014年9月22日,夏某某组织邓某某、张某某等57人在厂里自己所有的老厂区进行小礼花弹的加工生产。同时,在厂房东南侧水泥坪,夏戊某、杨某某、夏乙某3人负责制造、干燥“黑谷壳”黑火药。

  当天下午3点左右,夏戊某、杨甲某、李某某发现有下雨征兆,3人开始收取“黑谷壳”。

  夏戊某用铁丝扎捆的竹扫把,杨某某开始用竹扫把后改用板耙,李某某用六齿耙往中间推收拢“黑谷壳”,当收取约5分钟时,由于打扫工具和地面摩擦起火,李某某突然喊:“拐咯哒!”,夏戊某、杨某某分别抬头发现水泥坪中间“黑谷壳”黑火药冒烟,几人迅即往不同方向撤逃,同时,水泥坪中“黑谷壳”起火燃烧引起堆放在邻近半成品球爆燃,继而引起水泥坪周边其他工房连锁爆炸,造成邓某某等14人死亡,张某某等45人受伤,老厂区建筑物全部炸毁的严重后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夏某某在组织烟花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付某某对新南阳厂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出判决,夏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善后

   416万理赔金全部用于善后

  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久,该爆炸案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赔付程序。经省防灾防损办、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调,出事厂家将获得安责险预付赔款300万元,据了解,当时这是湖南推广安责险以来的最大单笔赔付。

  案发后,夏某某的女儿夏丙某向公安机关交纳了50000元用于抢救费用,并自愿将保险公司理赔的416万元全部交醴陵财政用于善后处理工作。

  据了解,邓某某等14名死亡人员的亲属及大部分伤者出具了谅解书,对夏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调查

   花炮厂刚领证一周厂区隐患重重

  调查发现,夏某某违规组织员工在非涉药库房内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库房从事有药工序的钻孔、安引、球干燥、散热,违章在非涉药库房内配制、生产“黑谷壳”开苞药,违规在非涉药库区滞留、储存大量开苞药盒黑火药。夏某某工区的老厂区设计图纸5栋无药工序工房全部改变工房用途,分别改为小礼花封装、半成品中转、敷球和钻孔安引工房。

  另外,夏某某违规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2014年9月15日从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了《烟花鞭炮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为组合烟花类(C)级,但夏某某超许可范围违规生产1.2寸以上小礼花。

  调查还发现,合并后的新厂刚刚取得生产许可,但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新南阳厂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各自负责自己的工区,独立生产、独立经营、单独核算,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记者 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