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悲剧

08.03.2016  12:36
   湖南法院网讯   (顾关 魏楚瑜) 饭间小酌一杯并无大碍,或许还会对身体有益。但总有些好酒者嗜酒如命,之后开车上路,最终害人害己。记者整理了两起近日审结的案件,大家一起看看酒驾的危害。

  医生酒驾肇事 获刑7个月

  这是发生在汉寿县的一宗交通肇事罪案件。肇事者是一名医生,姓刘,今年29岁。去年情人节晚上8时许,吃过晚饭的刘某驾驶汽车从汉寿县军蒋公路由军山铺镇往蒋家嘴镇方向行驶。事后他交代,当天晚饭时,自己喝了一些酒。

  当刘某驾车行至蒋家嘴镇附近时,悲剧发生了。当地人崔某横过马路,刘某的汽车与崔某相撞,汽车受损,崔某死亡。

  经司法鉴定,当时刘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8.39毫克/100毫升。同时,当地交警部门也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去年11月12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以一重罪即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时,为了打击道路上驾车追逐、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新增了几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据此,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中,属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规定,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男子酒驾撞花坛身亡 酒友赔款6万余元

  这是发生在安乡县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事情发生在去年的7月31日。当天,陈某、李某为了庆祝自己找到新工作,邀请曾某等6个朋友一起吃饭庆祝。

  当晚,8人吃过晚饭后,又到KTV唱歌,随后去吃宵夜。在此期间,曾某连续3次过度饮酒。悲剧发生在散场之后,曾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道路上的花坛死亡。

  曾某父母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包括陈某、李某在内当晚一起庆祝并饮酒的7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40余万元。

  在庭审中,陈某、李某认为,曾某是自愿饮酒,且曾某是在自己护送其回家途中趁自己下车买水时骑车走了才发生的事故,自己愿意承担部分损失。但同桌饮酒的余某、阳某等人觉得十分冤枉,自己是中途参加活动的,与曾某也不是很熟悉,吃了一次饭就要赔偿,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事后,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李某等7人共赔偿曾某父母65000元。

  【说法】一起喝酒,同桌出了事故,其他人赔钱,到底冤不冤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么说来,亲友之间请客吃饭,若忽视了对亲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对亲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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