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 “醉人”成“罪人”

24.05.2016  16:21
   湖南法院网讯   (尹艺) 醉驾入刑五年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但仍不时有人以身试法,近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5年10月1日下午,凤凰县杨某因到廖家桥镇一同学家参加婚宴,席间喝了几两白酒。当晚21时许,杨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其摩托车从廖家桥镇返回凤凰县城,行经凤凰县沱江镇喜鹊坡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翻车,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交警查处,幸无人员伤亡,经酒精测试,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35mg/100ml。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杨某表示服判。

  承办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酒驾”是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只要实施了酒后或者醉酒驾车的,即便没有发生死伤后果,也认为是犯罪。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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