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伤人被判刑 法院发出“禁酒令”

15.12.2015  17:09
   湖南法院网讯   (杨志鑫) 日前,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酒后伤人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作出相关禁止令,对其饮酒的行为进行适当禁止,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酒后进入公共场所,以矫正其行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禁止令”制度以来,该院首次针对此类行为作出的禁止令。

  2014年7月21日晚,吴某酒后到同村好友邓某经营的店铺玩耍,见其正在打扑克牌,便上前围观,因酒后“观战”口中喋喋不休,引起邓某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吴某趁酒劲将邓打伤。酒醒后,吴某追悔莫及,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邓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并取得了邓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吴某平日有贪杯好酒之习性,与邻里的小摩擦时有发生,该案亦因饮酒而起,因此,必须对被告人吴某饮酒的行为进行适当禁止,以矫正其行为,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指出,吴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饮酒并进入公共场所或酒后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法院将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裁定撤销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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