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检察:“绝不因办案影响企业发展”

19.07.2016  05:36

  题记:既要坚决依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要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道难题如何破解?已连续八年排名全省检察系统前列的郴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右二)一行到反贪办案点检查指导工作

   “绝不因办案影响企业发展

  ——郴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纪实

  2015年以来,湖南省郴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贪腐案件177人,包括湖南省高管局系列贿赂案、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刘岳辉、中国移动湖南省分公司原董事长王建根、市环保局原局长李来华和曹元生等一批有影响的贪腐大要案,涉及行贿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八成为非公经济企业主,没有一家企业因办案受到不良影响。

  日前,笔者来到郴州市检察院采访发现:他们通过落实《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在办案实践中探索出“入企办案细无声”、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开辟“绿色通道”等办法,巧妙破解了“既打击贪腐犯罪又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难题,交出了一份令社会各界满意的答卷!

  

  江涛检察长、李太平常务副检察长深入非公有制企业调研,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入企办案细无声”,尽量避免企业形象声誉受影响

  近年来,郴州市检察机关一直把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首要政治任务。今年,该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结合郴州实际,制订出台了“十条措施”。

  这“十条措施”,包括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建立完善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依法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等等。被郴州工商界誉为: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定心丸”。

  那么,反贪办案如何践行这“十条措施”呢?

  

  江涛检察长一行通过电子监控检查反贪办案安全规范

  7月3日下午5时许,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市环保局原局长曹元生涉嫌收受贿赂专案组又接到了一条令人兴奋的消息:某冶炼企业的老总终于在其约定的地点接受干警询问,不但讲清了自己向曹元生行贿的有关问题,还如实反映了自己掌握的其他重要线索。

  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反贪干警却为此而高兴让笔者纳闷。

  “过去,反贪干警穿着制服、开着警车、大张旗鼓地进出企业,调查取证相对容易,这样的场景不足为奇,但也容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一位老反贪告诉笔者。

  郴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陈国飞说:“现在,我们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都尽量采取‘入企办案细无声’的方式,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尽量避免因办案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

  “入企办案细无声”是郴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落实“十条措施”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法,传唤、拘传涉嫌行贿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或者依法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企业调查取证时,一般不开警车、不着制服;严守办案纪律,不透露有损企业形象的消息,不发表对企业形象不利的言论,等等。

  据悉,自去年初以来,郴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07件大要案,有多名企业主涉嫌行贿。为了既办好案件,又不影响企业发展,郴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经娴熟运用起了“电话预约询问”、“走读式询问”等新的办案方式方法。

   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慎重立案,是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毕竟检察机关一旦对涉嫌行贿的企业主进行立案侦查,将使企业暂时失去“主心骨”,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但慎重立案不代表不立案。

  

  市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太平(左三)与反贪干警共同研究案情,确定下一步侦查方向

  今年5月中旬,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曹某立案侦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在郴州,曹某是响当当的非公经济巨头。其名下公司众多,安置就业5000多人,年上缴税收将近亿,其生产工艺全国领先,正在进行上市前的债务重组等关键性工作。

  曹某与市环保局原局长李来华、曹元生等人过从甚密,涉嫌行贿次数较多、金额较大,在郴州市环保系列腐败案中属于关键人物。对曹某立案侦查,会对公司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吗?

  “解决这个矛盾,我们的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和市院对涉案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要求。”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太平说:“对曹某立案之前,我们进行了反复的经济影响评估。首先是办案需要,应当立案侦查;其次是对该企业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该企业正常运转的措施。

  笔者在《对曹某涉嫌行贿犯罪一案的经济影响评估报告》中看到:检察机关极具针对性地列出了8条具体的操作性措施,包括尽量不查封、扣押、冻结公司的财产,及时与当地政府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等各项措施。

  “从目前的情况看,对曹某立案侦查达到了预期目的。”办理李来华涉嫌受贿犯罪专案组组长告诉笔者:“不但调查取证等工作进展顺利,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

  今年以来,郴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嫌行贿犯罪案件中,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有3人,全部研究制订了“经济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市检察院“十条措施”要求,逐案落实“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具体措施。

   开辟“绿色通道”,保障企业重大决策部署畅通

  6月28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王建根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建根当庭认罪悔罪。

  

  市院反贪干警询问证人

  与该案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被立案侦查,并被执行逮捕。

  当时该公司正在进行重组,突然失去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高层懵了:公司里很多文件没他们签字不行呀!

  一方面,根据公司重组方案,许多文件亟需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转交公司;另一方面,根据侦查需要必须对二人实施逮捕。二者之间矛盾如何解决?

  郴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智慧和过人胆识令人折服:在办案中,办案组开辟“绿色通道”,将该公司相关文件及时转交给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确保了该公司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和重组方案等重大决策部署顺利推进。同时,慎重扣押、冻结、查封该公司相关账户资金,保障了公司正常资金周转。通过以上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办案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据该公司高层反馈: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但没有影响公司发展,反而促进了公司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广大客户的信任。在办案期间,公司依然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强调: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贿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通过 “入企办案细无声”、实施“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开辟“绿色通道”等举措,既有力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又最大限度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形象声誉不受影响。


相关附件:
(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