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首部市政府规章 《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颁布施行

30.09.2017  20:24

  9月29日,从《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郴州拥有丰富的古民居资源,目前已发现古民居18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30个点,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84处150个点、125处170个点、110处112个点,中国传统古村落35处。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进行保护,既是传承历史文化的需要,也为郴州市发展地方特色旅游经济、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夯实现实基础。

  《办法》是2015年12月4日郴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市政府规章,主要明确了古民居保护和开发工作中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厘清了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它的施行解决并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不足或者缺位,是体现规范权力运行、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立法理念的成果,也是加强古民居保护、合理利用古民居的有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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