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质监局办理的案件二审胜诉成“铁案”

16.12.2015  11:52
      近期,郴州市质监局办理的郴州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真正将该案办成了“铁案”。
      2015年2月12日,郴州市质监局向该案当事人郴州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湘郴)质监罚字〔2014〕A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向郴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郴州市质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当事人遂向苏仙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对郴州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