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商局一干部受贿百余万被判刑

24.10.2014  13:49
  湖南法院网讯 身为国家干部,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7.4万元(其中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0月22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刘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刘某曾任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基建科科长、工会主席、副调研员兼工商学会副会长,是一名副处级干部。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建筑商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款物达107.4万元,实得8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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