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

31.10.2016  20:32
  

  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现场  

  10月28日,这是值得载入郴州检察史册的重大日子、光荣日子。

  这天下午,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设置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了!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和中办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劳改、劳教单位比较集中(总人数5000人以上)的地区设置派出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经省、市编委同意,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置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毛建祥(中),副检察长林贵平(左)、李杰宏(右)在会场合影

  同一天,市四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还根据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的提请,决定任命毛建祥为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贵平、李杰宏为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相关链接: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开展调查;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1、承办各县(市、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按照法律法规对各县(市、区)刑事执行执法办案的审查;

  12、负责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3、承办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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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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