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审计建议 郴州出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6.09.2017  00:30
  

近日,郴州市政府办修订下发了《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设立、调整和拨付,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切实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去年,市审计局在开展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年初预算编制还需进一步完整、细化和规范,部分存量资金需盘活,政府债务结构不优等问题,建议市财政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预算法,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债务管理。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工作报告的建议对制定相关办法,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 

办法》明确了市财政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监察、审计机关的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预算安排建议、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等8项职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等9项职责;市监察、审计机关主要履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监察、审计等2项职责。 

办法》规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存在使用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等情况,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要求。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向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申请专项资金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集中联合评审。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主要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建重大项目,应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再根据建设进度予以拨付;另一类是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手续。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供稿人:曹永兵 审批领导:段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