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打牌噪音起纠纷大打出手

15.06.2016  19:39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包容理解,不应为一点小事就起争执甚至大打出手。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11.7元。

  原告刘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2楼,被告罗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1楼102号 、被告吴某住在A小区6栋1单元1楼101号,原、被告是上下楼关系。2016年2月23日下午,被告罗某父亲罗某某与他人在6栋1单元小区的车库外打牌,原告去制止,罗某某随即收拾牌桌并把牌桌搬至车库,在关车库卷闸门的时候弄伤原告的肩膀。当日15时许,两被告、吴某丈夫、罗某某妻子四人到原告家里,因言语不合导致肢体冲突。后原告报警,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永安派出所分别对本案原告丈夫石某、罗某、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2月24日,刘某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看诊,先后共支出医疗费5064.57元。2016年2月2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经检验,结合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资料,认为被鉴定人头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及外伤性十12Ⅰ松动之诊断应予认定,其损伤系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廓三维CT扫描未见外伤性异常;故该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j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2、医疗建议:医疗终结时间3周,医疗费按医院实际所需计算。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女,63岁)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伤支出鉴定费700元。原告认为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为邻居,本应互相关爱,共创和睦的邻里关系。但在2016年2月23日,因案外人罗某某打牌噪音过大,原告不满,于是发生争执,后来矛盾激化,发生打架纠纷。罗某、吴某各自加害行为的协作性、主观意思的共同性,造成了损害结果的统一性。故本案为典型的共同侵权纠纷,且罗某与吴某为共同侵权人。鉴于本案两被告在原告家中把原告打成轻微伤,结合武陵分局永安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处理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罗某、吴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并对因本案纠纷造成原告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赔偿责任,而原告刘某对本案纠纷负有次要责任,对因本案纠纷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2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罗某、吴某对其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比例,被告罗某、吴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611.7元(5764.57元×80%)。综上所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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