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土地纠纷起争执 残疾人打人触法获刑

03.05.2016  17:19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陈艳) 残疾人打伤人也要受法律处罚。2016年4月27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残疾人打伤人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限被告人唐甲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乙经济损失6637.97元。

  67岁的被告人唐甲(二级残疾人)与69岁的被害人唐乙系同村邻里,两家因清塘圩上的一块土地产生矛盾。2015年10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唐甲听闻唐乙在争执地上砌墙,其妻子胡丙带上铁锤,用电动车载着唐甲到达争执地现场,胡丙拿起铁锤去砸唐乙的门,唐乙上前去抢胡丙的铁锤,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唐甲持拐棍将唐乙手臂打伤。经鉴定,唐乙左尺骨中下段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唐乙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6637.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甲伤害唐乙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甲提出“我没有打原告人,是为解救我老婆进行防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唐甲之妻胡丙用铁锤砸唐乙的门时,唐乙上前去抢胡丙铁锤进行制止,被告人唐甲即用所持木棍朝唐乙打去,先打在唐乙左手手臂上,之后唐甲继续用木棍朝唐乙打去,唐乙用右手抵挡被打伤,在整个过程中,唐乙并未殴打胡丙,胡丙亦无伤情。因此,唐甲提出其是为解救其老婆进行防卫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乙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其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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