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舍为地互相殴打 法院判决各自担责

28.07.2015  19:5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石潭法庭依法判决结案了一起邻舍之间因门前道路相互殴打,造成双方均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一家与被告王某一家是相互毗邻的邻舍,两家人在多年前就因门前道路问题产生积怨。一天中午,李某为了不让王某一家从其门前公共通行的道路经过,用竹条及其他杂物横放在路上将路堵住。随后,骑摩托车回家的王某夫妇路过此路见路被堵住,王某便下车想要将竹木等障碍物捡开,让其丈夫先骑车回家。李某见王某要将竹木捡开,用脚踩住竹木不让王某捡竹木,双方便因此事起争执并最终发展发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王某与李某的身体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王某的丈夫因不满妻子被李某打伤,一气之下冲进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的玻璃大门、冰箱、摩托车等轻微砸坏,后经派出所出警,此事才得以平息。李某认为其身体受到伤害,家中财物也有损失,为获得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夫妇赔偿其经济及财产损失合计25000余元,被告王某应诉后又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8000余元。

  石潭法庭受理此案后,到实地进行多方调查,了解到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原告李某堵住公共通行的道路在先,且被告王某受伤比原告李某更为严重,而李某家中财物损失经鉴定损失价格仅有1000余元,与原告李某主张的按财物购买价格15000余元的数额相差甚大。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因不正当的解除方式所引起的后果,双方均应承担。最终判决原告李某赔偿被告王某经济损失3901元,王某夫妇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及财产损失共3088元,李某与王某夫妇均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经过合议庭对李某和王某夫妇进行的多次调解及劝说工作,李某与王某夫妇亦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判决结果未上诉。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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