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08.10.2014  17:48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蒋若愚赔偿原告谢四元等人各项经济损失24.2万元。

  2013年11月6日,被告蒋若愚与第三人东安宇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加工承揽合同,宇天公司将东安大厦三面翻广告贴画工程承包给被告蒋若愚,由被告包工包料,人员由蒋若愚安排,结算方式为20元/平方米。双方约定,贴画安装过程中,一切保险及安全责任由蒋若愚负责。蒋若愚承包该项工程后,雇佣谢四元等人为其安装广告贴画。2013年11月15日下午,谢四元等人站在楼梯上安装广告贴画时,楼梯突然断裂,谢四元等人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谢四元等人受伤,且原告的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关系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谢四元以前从事过广告贴画工作,应当明白高空作业的危险性,工作时应当特别专心并注意操作要领,但其在操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从而导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蒋若愚作为雇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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