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人遗嘱指定侄女继承房产 过继养女欲争夺

03.11.2014  11:43

  长沙夫妇何某和邓某没有生育子女,邓某弟弟将女儿邓莉“过继”给二人作为养女,但邓莉一直与生父母住在一起。

  何某和邓某后相继离世。他们生前立下遗嘱,将位于天心区仰天湖的一套房产遗赠给侄女何晴。但邓莉认为,遗嘱系他人代书不能生效,她作为老人的养女应该继承房产。协商无果后,何晴将邓莉及其父亲诉至天心区法院。

  何某是长沙一家国企的职工,在仰天湖有一套职工福利房。由于何某和妻子邓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按旧时习俗,邓某弟弟将女儿邓莉“过继”给两人为养女。但邓莉自过继之日起,一直和生父母居住在武汉,户口也在武汉。

  2007 年,何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和现有房产全权交由侄女何晴处理。遗嘱由他人代书,何某签字并按手印。2008年2月,何某因病去世。同年7月,妻子邓某也立下遗嘱,称何晴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悉心照料赡养自己,根据丈夫生前遗嘱,决定把房产赠送给侄女何晴。这份遗嘱是打印稿,邓某按了手印,还有多名证人的签名。2008年8月,何晴将邓某送至长沙市老年康复医院,住院期间还从上海过来看望,并支付了住院费、生活费等。2013年,邓某也离开人世。

  但邓莉对老人的房产继承问题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养父的遗嘱是他人代书,养母的遗嘱是打印稿,都属于无效遗嘱,她作为老人的养女,应该继承房产。邓莉还递交了养父何某的履历表,明确载有养女的信息。何晴则表示,自己给老人养老送终,且根据老人的遗嘱,房屋应该归她所有。

  协商无果后,何晴将邓莉及其父亲诉至法院。法庭上,老人和邓莉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老人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天心区法院近日对这起遗赠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查明,邓莉与老人的收养关系未被亲友公认,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邓莉也没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享有继承权。同时,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归原告何晴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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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刘志杰通讯员黄姝)
(编辑:邓婷)